员工带公司资料回家为什么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?

 

陈小姐在某民营企业担任财务工作,为完成财务报表,向部门经理口头请示后,从公司的内部网上下载了一些财务资料,存入了自己的电子邮箱,利用在家休息的时间加班。公司律师指出,陈小姐擅自将公司机密的财务资料传至网络上,极易造成公司机密泄露,因此要求陈小姐赔偿损失5000元。公司出具了一份材料,证明在陈小姐的邮箱内存有公司财务资料。百般无奈,陈小姐在“赔偿协议”上签了字。同时,公司以泄密为由辞退了陈小姐。20115月,陈小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,并归还5000元损失费。结合本案例分析,陈小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?

 

案例解析:陈小姐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。“商业秘密”是有范围的,公司不能够随便界定。单位要据此处理职工必须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,如果职工的确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、合同约定和其他特别约定,单位才有权对职工进行处罚。另外,在陈小姐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,公司根据“极易造成机密泄露”的推测,要求让陈小姐“赔偿损失5000元”,显然依据不足。用人单位,处理职工违纪,首先要有“纪”可依;如果职工的行为真的给单位造成损失,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,根据法律法规,个人职责让职工承担赔偿责任自是应当。但如果,认为职工违纪就让职工“辞职”,甚至让职工赔偿并不存在的“损失”,那就是不合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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